鸿茅药酒案惊动最高检:退侦并变更强制措施

摘要:针对鸿茅药酒的鸿茅探讨愈演愈烈,4月17日公安部刑侦局微博发布公安部回应,药酒称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案惊当天内蒙古检察院微信推送了情况通报,动最称目前案件事实不清,高检更强证据不足,退侦已指令凉城检方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并变

鸿茅药酒案惊动最高检:退侦并变更强制措施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针对鸿茅药酒的制措探讨愈演愈烈,4月17日公安部刑侦局微博发布公安部回应,鸿茅称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药酒当天内蒙古检察院微信推送了情况通报,案惊称目前案件事实不清,动最证据不足,高检更强已指令凉城检方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退侦

公安部回应称,并变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内蒙古检察院通报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谭秦东的内蒙古凉城县警方和批准警方实施逮捕的凉城县检察院尚未发声。4月17日《华夏时报》记者多次拨打警方和检察院电话,仅有一通电话打通。电话一方的凉城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自己是代人值班的新员工,对批捕事件并不清楚。凉城县所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了解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谭秦东罪名成立,或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律师认为,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的边界。

根据凉城县公安局通报,身在广州的谭秦东因发文《中国神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于1月10日被凉城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凉城县公安局经检察机关批准对谭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事件起因是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谭秦东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介绍,对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公开报道显示,警方《起诉建议书》中提到,谭秦东造成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损失约超142万元。

警方的有罪认定遭到舆论质疑。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从现有披露材料看不出谭秦东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他解释称,损害商誉罪必须要是“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并且这种行为要有严重影响,对商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等,这一罪名的入罪门槛实际上是很高的。现有披露材料看不出医生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同时,商家损失跟谭秦东的发帖之间也看不出有因果关系。

所以他认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已有的行政处罚、药品成分等信息综合并进行自己的分析评价,应该是公民行使的批评监督和言论自由行为,远未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周兆成也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