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不翼而飞,横琴法院适用国际公约作出判决

“飘洋过海”的国际国际公约货物逾期一年多仍未运达,其中大部分货物下落不明,航空货物横琴损失到底该如何赔偿?近日,运输横琴法院适用国际公约审结一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不翼

据了解,而飞世某公司将49箱货物委托卓某公司以航空方式运至美国,法院但货物没有按期送达,适用且其中大部分货物不知所终。作出对此,判决世某公司诉至横琴法院,国际国际公约要求卓某公司返还运费和支付赔偿金等。航空货物横琴

跨国运输该如何适用法律呢?横琴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运输卓某公司承运2个月之后才送达第一批货物,不翼共有13箱;1年左右才送达第二批货物,而飞共有14箱;还有剩余货物共22箱去向不明,法院远远超出双方约定的运输时限。由于卓某公司一直无法找回货物,故应赔偿世某公司相关损失。

据横琴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涉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两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而案涉货物系《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适用范围内的“国际运输”,故应当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适用国际公约如何赔偿?经查明,世某公司22箱未送达的货物价值8500余元以及已支付的运输费用48000元,总计56000余元。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卓某公司作为承运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这意味着,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价值超过了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的限额,承运人只需要赔偿这个限额内的金额,而不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经换算,世某公司全部直接损失并未超过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法院认定卓某公司应予以赔偿。最终,横琴法院判决卓某公司向世某公司返还运费48000元、赔偿货物损失8500余元等。

横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问题,既是《蒙特利尔公约》的重要规定,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业承运人与托运方最为关注的焦点。本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计算责任赔偿的限额标准,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国际条约的一贯立场,亦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